什麼是著作權蟑螂?

著作權蟑螂、版權蟑螂、專利蟑螂…把蟑螂兩個字換成流氓、土匪也可以,英文中被稱為「copyright troll」,就是利用國家公共司法資源獲取利益,操弄司法外還能輕易取得被告個資的行為,具體來說,跟在網路上四處引誘人發言不當,然後狀告誹謗藉由和解牟利的「訟棍」是同類異色版本(再更白話一點,仙人跳懂吧!)

著作權蟑螂的目標絕對不是為了著作權,他們唯一想做的是達成以被告付出金錢為前提的有條件和解。

最經典的無非是某位已故的野鳥攝影師,在自家網站上寫「歡迎多加利用」再來告利用人,使得台灣頭到台灣尾被告滿天下,成為各地檢署個人最大案源,連插畫家畫的鳥跟他拍出來的鳥很像都要告,天價索賠再來套路維權,嘴上說自己行得正坐得直不在乎別人怎麼說,但只要在網路提到他就會被告誹謗,濫訴程度之誇張,在台灣法學界也是享有盛名,或許未必後無來者,但至少堪稱前無古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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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蟑螂是合法維權嗎?

是合法維權,法律上告人是權利,被告是義務,哪怕蟑螂們拿偵查佐跟檢察官當私人徵信社在用,惡意濫訴興訟浪費司法資源跟納稅金,打著智慧財產保護大旗,壓迫社會弱勢,都可以稱之為維權,因為告人是權利,至於會不會勝訴是另一回事,那麼說到這,你會好奇為什麼著作權蟑螂在台灣,可以如此順利的以此模式持續盈利嗎?

這就得說到台灣著作權法設計的問題了,歸根究底,是臺灣法律給予這些蟑螂合適的環境,造就蟑螂的猖獗,也就是說,著作權蟑螂是缺德但合法的行為。

沒錯,台灣的著作權法就是這樣瞎!

所以台灣的著作權法有什麼問題?

拜美國301所賜,台灣的著作權法是有刑事責任的。

而且不管侵權情況量大量小,沒有任何門檻,只要有嫌疑通通都可以吉起來放,因此當被告罪名成立,不僅要面對刑事的處罰,同時還要負擔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。

著作權蟑螂所用的手法,就建立在這種制度下極具台灣特色的「以刑逼民」

白話就是「以刑事告訴起頭,民事賠償結案」,著作權蟑螂可以合法的將偵查佐、檢察官當私人討債公司用,因為是刑事訴訟,告訴人不需繳納任何訴訟費,被告則常因恐懼就自認倒霉花錢消災。

 

你知道這是什麼嗎?
是除了缺德外,低成本高報酬並且完全合法的商業模式,聽起來很不錯對吧?

 

而且台灣的著作權蟑螂特別有政客之風,自詡為什麼苦行僧跟正義之士,看看那掏出和解書熟練的動作跟各種標準規範的制式合約,你信嗎!?

這種手法其實從十多年前便屢見不鮮,時至今日,臺灣為了加入 CPTPP 再度通過著作權法久違的修法,那麼這次的修法能對著作權蟑螂產生什麼影響嗎?

很可惜,完全沒有。

被著作權蟑螂拿來發財的《著作權法》,第一條:「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,調和社會公共利益,促進國家文化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」看著看著也是令人感到由衷地諷刺。

So, Beware of The copyright troll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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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蟑螂有那些常見陷阱?

我們這就先不提光碟、卡拉OK機、租片、唱片那種時代的眼淚了,比方讓我吐糟一下重製光碟,這年頭到底還有誰在用光碟機?更不用說租片錄影帶了,你給我一卷我都找不到機器可以放!

總之,還是先從這個串流時代依然發生的案例來說吧!

1.BT種子釣魚

串流時代前是這樣玩的,現在依然有些還在搞,持有版權者疑似自己做種,發到各大論壇讓人免費下載再去告下載的人,或是根本不處理做種子或發種子的人與平台,只吉那些下載者,也有用低價買進一些冷門片,在 BT 上傳後把種子名稱改成根本不相關的關鍵字,使不知情民眾下載,誘人入罪再亂槍打鳥的提告,確保魚會一直上鉤,財路源源不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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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嵌入Youtube連結或放入播放清單

大概距今七八年前有個案例,某表演團體的代理商跟某些影業狀告全台上百民眾,不管是將影片加入播放清單還是使用 Youtube 提供的嵌入功能超連結在其他地方,通通都一律吉爆,告訴人只索求和解金不出席偵查庭,告訴被檢察官駁回後還想上訴,所有人都被告但該侵權 Youtube 影片卻沒事,代理辯稱已經提出版權申訴,結果影片還在 Youtube 上放了七八年,當別人都沒用過 Youtube 版權申訴。

你相信這些靠版權吃飯的專業公司法務,會不知道依照「智財局函示智著字第 10316002230 號」以及「智著字第 10200092090 號」,以「嵌入」之方式分享的善意第三人,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嗎?

 

如此堅持把人告上法庭還一再上訴,各位覺得是又為什麼呢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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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免費圖庫並不真正的免費

你以為免費圖庫有CC標示很安全,結果是生意很差的付費圖庫公司自己上傳的,然後等不知情的人拿來用的,主張上傳的是盜用他家圖庫,已經跟盜圖人和解了所以上傳的人沒事,等警察把你找出來之後,強行跟你索求高額和解金跟硬推他家圖庫包套,強行達成所謂合作模式,至於付費圖庫公司真的有這張圖的版權嗎?這就要看你夠不夠倒霉了,最糟糕就是被圖庫告一次再被原著作者告一次,一隻羊扒兩次皮,更倒霉一點的付完圖片版權還有肖像權、地標版權(像是巴黎鐵塔的夜景你要商用就要去申請)輪著來,有人說這叫積極維權,對啦,著作權蟑螂都很積極拓展業務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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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各種不允許你照做的教學書

有一個案例是這樣,教人拼布的教學書,被告買書來做拼布的,沒買專屬的材料包就做出成品被吉了,原因就是沒有買材料包,連對照教學書照做都可以被吉,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蟑螂吉不到的,而且據說那本教學書也是抄外國的。

5.購買老舊網域反客為主先抄襲再指控你侵權

首先購買一個比你老的網域,再把你的著作貼過去,在使用 DMCA 跟 Google 提出版權申訴,Google 收到申訴就會直接把你從搜尋結果移除,被著作權蟑螂惡搞的被害者就這樣平白損失流量,在這個流量變現的時代,損失流量就是損失金錢,唯一的救濟方式只能採取曠日費時的反申訴,以及成本或許比損失更高的法律行動,但那些失去的流量已經回不來了。

遇到著作權蟑螂要注意什麼呢?

1.搞清楚真正的侵權者以及侵權了什麼

通常著作權蟑螂一次都會提告(勒索)很多人,因為數量太多告錯人或搞錯被侵犯的著作都是很常見的錯誤,如果你從未做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,讓他提出證明你侵權了什麼。

2.確認指控你涉嫌侵權的著作,版權是否真的由指控人持有。

著作權法原則上是告訴乃論,不要被連版權都沒有的蟑螂詐騙,有些來勒索你的蟑螂甚至可能根本不是版權持者,他威脅不和解就提告,目的只是要利用你的恐懼敲詐和解金。

3.不要被著作權蟑螂的損害賠償金額嚇到,去答應了一個不合理的和解方式。

如果你侵權是事實無可辯駁,很遺憾的是台灣著作權法是有刑事責任的,取得和解或許是降低風險較好的方法,但這不代表你要硬吞下一個不合理的和解方式,台灣的賠償制度依照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三項,是實際損害賠償與法定賠償額,他們通常會以最高賠償的金額來恐嚇你,無視侵權情況的量大量小跟意圖,他喊的金額可不一定是法院判的,你的目標,應該是取得一個可承受的方案擺脫糾纏。

著作權賠償金額相關案例參考

醫美照片糾紛,原告主張一百萬,法院酌減至十二萬-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 100 號民事判決

知名畫家糾紛,原告主張五百多萬,最後賠償金額是三十萬-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著訴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

4.做好準備著作權訴訟是一場漫長的有限賽局

其實所有訴訟都是相當漫長的有限賽局(除非告到一半告訴人或被告去世),或許有人會在考量時間及金錢成本的情況下跟著作權蟑螂妥協,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,不是所有人都有時間在那邊跑警察局、偵查庭、法院,但如果你決定抗爭到底,那麼就要做好心理準備,在漫長的訴訟程序下做好該做一切相應處理,總之,這場官司無論輸贏總會結束的。

如何避免成為著作權蟑螂的目標或成為侵權者的四個方法

首先我們要有一個觀念,「沒有盈利就不會侵害著作權」是一個錯誤的概念,不管你有沒有盈利,只要版權持有者有受到損害就有機率構成侵權成立(可以主張合理使用,但那也要檢察官、法官覺得合理,不是你覺得合理),任何拿未版權的圖文來使用的行為,不是沒有盈利就可以高舉無罪大旗。

踩到陷阱當然很幹,就算是無辜被波及,萬一遇到檢察官不認可你的主張,一樣起訴叫你自己去跟法官說,所以能不要遇到當然是最好,這邊簡單可以說說怎麼避免被著作權蟑螂纏上。

一、不要用 BT 下載軟體

很多成功發大財的著作權蟑螂,都是靠 BT 軟體釣魚成家立業,BT 是一種能夠多點對多點的傳輸技術,你是下載者的同時也會是上傳者,當年所有 BT 軟體都曾在歷史上留下各種天才小釣手的精彩案例,相信經歷過的大家都對當年的新聞還有深刻印象。

BT 上有一堆掛羊頭賣狗肉的種子,當然不缺少釣魚的餌,因為下載機制的關係,載好之前你根本不知道自己真正載下來的是什麼,不說真的下載盜版的犯罪行為,如果你只是想下載合法的東西但打開來是非法著作物,就會同時是下載者跟上傳者,莫名其妙的觸法。

Ps.在這個串流時代,想看影片的話 Youtube、Netflix、Disney+ 不香嗎?何必冒著跑法庭當運動的風險用 BT 呢?

二、使用圖庫時注意授權方式

先不說免費圖庫,很多付費圖庫其實授權比免費的更複雜,不是你付錢就沒事了。

自己用就算了,商用的範圍界定都非常嚴格,各種條款12pt印出來至少三張A4,通常要注意的是圖片上出現的人像、海報、電視畫面都可能卡到肖像權跟著作權,出現清楚的商標 Logo 可能會卡到品牌授權,地標的話經典案例則是巴黎鐵塔的夜景,圖上的卡通形象如果版權方是迪士尼那類大佬我勸你先不要,圖片有藝術品也最好先搞清楚藝術品的版權,然後商用的話還有級距問題,用在哪裡?發印多少份?都可能有特定規範,總之超級麻煩但你要用就必須搞清楚授權條款,不然到時候上法院更麻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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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販售商品照片自己拍才安全

網拍賣的東西是正版商品,可不可以直接使用原廠的照片?
沒圖片版權方授權同意,不可以的~搭咩爹斯,而且要注意照片是原廠拍的還是代理拍的,找錯授權方拿授權是無效的,像是海外一些購物平台或號稱原廠的賣家,說不定就是盜圖賣家在販售,你跟他拿圖片授權就是請鬼拿藥單,照樣被版權方吉到飛起來,在無法辨識的情況下,你自己拍才是安全的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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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停止呼吸

從上面拼布教學書的案例,你就知道人還在呼吸就有可能被告,至於什麼時候,老實講只有天知道,以前小吃店、遊覽車開個電視自己看都被告侵犯公播權,自己寫的歌放在自己的部落格還被告發涉侵著作權,這些你乍聽之下根本不合理的,卻都是曾經合法的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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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有注意還是被告了怎麼辦呢?

這邊分享給你我自己的親身經驗,本後記又可以稱為「第一次當刑事被告就上手」「成為刑案被告心得總結」、「正義與濫訴的距離」「如何用司法謀殺你的粉絲」

故事是這樣開始的

故事發生在大約七八年前,家裡突然接到一張連名字都寫錯的到案通知單,上面沒有寫發生了什麼事,只有叫我什麼時間去警察局報到說明(因為名字是錯的,我還以為是詐騙呢),到警察局之後才發現我是刑事被告,而且立刻就請毫無準備的我做筆錄。

原來是因為我在被告當下的三年前,將某表演團體的 Youtube 影片嵌入超連結在部落格評論使用,令人感到諷刺的是,這個影片是我從他們官網的嵌入影片結束後相關推薦看到的。

總之當年還是區區學生的我,就被指控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,以及第3條以及第一項第五款,以及第一項第十款。

 

嵌入 YouTube 連結叫哪門子重製???

 

搞清狀況後,第一時間我就覺得非常荒謬,還要拼命安撫那一輩子沒接過傳票沒進過地檢署的老母,因為家用網路 IP 是用她名字申請,所以警察局的通知書也有她一份,老人家緊張好幾個晚上睡不好覺,擔心的不得了。


被告後流程怎麼跑呢?

我當時的流程是這樣的:

收到到案通知書 ⇢ 去警察局做筆錄 ⇢ 等待傳票⇢ 地檢署偵查庭開庭接受檢察官訊問 ⇢ 等待結果 ⇢ 不起訴處分。

補充閱讀收到傳票怎麼辦?10萬人瘋傳的教戰手冊

偵查與通知到案

有人告訴就會立案進行偵查,偵查手段通常是不公開的,我自己的情況分享給大家,當初是痞客邦這個平台把我個資提供出去的,真實姓名還寫錯。

當年傻呼呼的我,毫無準備的到警察局到案後直接被拉去做筆錄,簡直像什麼都沒準備就告訴你今天期末考,這邊奉勸大家平常就做好準備,有點概念,不然遇到就只能靠臨場反應了。

那時的筆錄是採用一問一答的方式進行,我認為針對問題進行重點答題就好,不要因為腦袋一團亂就隨便亂講話,警察問的問題通常代表偵辦的方向,警察不是檢察官也不是法官,在這個時間點跳針辯稱自己有罪無罪沒有任何意義,筆錄講錯話還會導致不利後續開庭。

做筆錄的時間長短依賴警察的打字速度,我很幸運遇到的還算年輕,儘管是用兩根食指慢慢敲,但至少找得到注音符號,我另一次身為告訴人去警察局做筆錄的時候,那個警察一句話可以打快十分鐘…我都想問他可不可以鍵盤給我,我自己來。

總之,做完筆錄,就是等偵查庭開庭了,這個等待過程我是差不多等了兩三個月,拜所有浪費司法資源的人所賜,現在不管什麼訴訟都曠日費時,雖然要等很久,但我拿這段時間來處理一些東西,比方說沒有請律師的話,就需要自己寫書狀。

我寫答辯狀的要點是「講重點」,法警親戚跟我說過…

 

檢察官很忙都不喜歡看文縐縐的廢話,一件事你能用十句話講完就不要花二十一句。

 

因此我最後的答辯狀非常之精簡,含證據大概就兩張A4,完全沒有一句廢話。(當然內心的幹話實體化大概可以繞台灣一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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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全球資訊網-便民服務-書狀範例-刑事

講個題外話,當年我年紀還小,對司法程序跟流程並不熟悉,人生第一件官司就是刑事被告多少有點慌,想說去問地檢署便民的查問台,想問做完筆錄之後多久會收到傳票,我現在可以做什麼?

沒想到櫃檯態度超級差,叫我回去等開庭通知再說,在我費盡努力安撫老母沒事這不是大問題的時候,櫃檯一臉不屑的說接到通知書就是你有嫌疑哪有什麼沒事的,嚇得我媽六神無主求神拜佛好幾天,在距離事發當下已經八年的今天,我依然仍記得那位櫃檯小姐嘲笑我時嘴角上鉤的弧度跟戲謔的眼神。

那時身為窮學生的我,請不起律師,只好自己去尋求各種法律協助,猶記得有位法律教授當年也信誓旦旦的說,部落格上播送沒有取得授權的影片就是侵權,我知道他根本沒搞清楚 Youtube 嵌入連結是什麼東西,他熟的是著作權不是程式碼,所以我也只是聽聽當個參考,但心裡還是覺得很委屈,你看看過了七八年我都還記得這麼清楚。

總之,那時從律師朋友到街坊鄰居都要我乾脆花錢消災,不要因為這種衰小事背上前科,我媽也一直求神拜佛叫我早點去跟對方和解避免訴訟…

我,才,不,要!!!!

今天如果我有把他影片下載上傳的操作,或是明知盜版還散播,那才是侵犯著作權,但我是 youtube 嵌入連結,我犯的錯誤就是不該從他官網去連結影片,沒發現播放結束後的相關推薦影片不是官方的就直接複製連結,我認為自己的行為從任何方面看,都不構成著作權法侵權的成立條件

說到這,鼓勵大家要是遇到這種衰事,不妨去論壇或是社團群組問問,這種大範圍提告的話會有高機率遇到願意幫助你的人,很幸運的我也遇到同樣的被告們,並且拿到大家好心提供的不起訴書,判例是非常重要的參考依據。

(講真的在比較保守的地方,信箱被貼傳票真的是會讓鄰居議論紛紛,我後來解釋讓大家聽到懂得蛤~那家都會這麼告人喔,以後不看了,從粉轉黑的我,行動力讓自己備感欣慰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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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-認識著作權-資料檢索-解釋資料檢索-智著字第10316002230號

地檢署開庭檢察官訊問

官司重頭戲的環節,當然是偵查庭開庭了,檢察官傳喚當事人到場訊問,這邊提醒大家收到傳票,千萬不要無故不到,傳票是有強制性的,身為犯罪嫌疑人,放檢察官鴿子會被拘提跟通緝

做足準備的我,抱著要看清楚對方訴代到底是誰的心態到了地檢署開庭,沒想到告我的訴代根本就沒有出席,這讓我對自己遇到了什麼更加心理有數。
*訴訟蟑螂通常開庭都不會到,他們就是隨便弄一堆IP或是丟一些資料,把警察當徵信社,把檢察官當討債公司在用,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五條,大部分會在被告戶籍地開庭,一般蟑螂根本不會出庭。

我運氣很好,遇到很開明的檢察官,我把準備好的書狀呈上去後,開始回訊檢察官為什麼要嵌入這部影片?嵌入影片的連結從哪來等等的問題,我那時真的很年輕,哪怕打了很多次腹稿依然緊張到結結巴巴,檢察官可能趕時間也可能看不下去就直接自問自答,順便告訴書記官要怎麼寫,我每次都只說到「如庭呈訴狀所述第幾頁….」就結束了。

最後筆錄很短就幾行字,我回答最長的句子大概是我家地址,整個庭大概不到五分鐘就結束了,比我做筆錄的時間還短。

然後快一年後我才收到不起訴書,對方還想繼續上訴被檢察官駁回了。

這個愚蠢的官司到這邊就告一段落。

事隔多年,我也從被告成為告訴人,以不同的立場去地檢署晃過幾次,到現在我才有勇氣把這個故事寫出來,整場官司我的感覺只有「無助跟委屈」,不知道為什麼自己會遇到這種事,明明沒有犯罪卻因為信箱上的傳票被左鄰右舍當危險份子,那時詢問法律相關人士都說有影片就是侵權要我和解,我覺得自己遇上敲詐勒索,但所有人都覺得我在辯解犯罪。

幹。

司法從維謢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變為濫訴者的賺錢工具

收到不起訴書,結局塵埃落定的時候我沒有特別高興只有感慨,像這樣的垃圾案件到底要浪費台灣檢察機關多少時間跟金錢?告了上百人,書記官到底要花多少時間製作裁判書跟花納稅錢寄送書類?

著作權蟑螂告人用的是納稅人的納稅錢,他自己不用出錢啊!

像我這樣只有五分鐘的案子,如果不是流程規定,檢察官搞不好連我都不想傳,有成案權的話搞不好根本就不會成案,但臺灣有人提告就必須成案,因此才會形成著作權蟑螂這種低成本的商業模式。

美國的著作權法雖然跟臺灣一樣是公訴罪,但美國檢察官有成案權,而台灣的檢察官沒有,有案子就要辦,就這樣淪為著作權蟑螂要錢的討債公司,而且一切「依法行政」,如要遏止著作權的濫訴,臺灣應該讓檢察官擁有在成案上的自主權,不是什麼案子都要跑刑事,也不應該不管侵犯情況量大量小都用刑事處理。

我不是法律相關科系,只是個微不足道的親身經歷者,如果你也被著作權蟑螂纏上,或是曾經被纏上,希望我的經驗跟故事能帶給你一點勇氣,也歡迎你分享自己的經驗給我,而從來沒遇過的人,因現行法規沒有要修的樣子,這個合法的敲詐勒索生財之道會一直持續很久,如果你看完這篇文章,能夠避開被著作權蟑螂纏上,那我會感到很榮幸。

願司法,能留給那些更需要拯救的人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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